法規名稱: 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6月07日

條文關聯

  憲兵基層單位服務補給承辦人員,於收繳服裝之同時,應填發「服裝清
  繳證明單」一份,應繳之服裝如有短少,應另填軍品調查報告表,先循
  補給體系向憲兵司令部辦理賠償手續,再行填發服裝清繳證明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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