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6日

條文關聯

雇主對於隧道、坑道之木拱支撐,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為防止接近地面之水平支撐移位,其兩端應以斜撐材固定於側壁上。
二、為防止沿隧道之縱向力量致傾倒或歪斜,應採取必要之措施。
三、構材連接部分,應以牽條等固定。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