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8月4日

條文關聯

前條規定之土地及建築物,其使用之繼續、中斷、停止、擴充或變更,依
下列規定辦理:
一、第一類、第二類者,市政府得視情況依規定限期令其變更使用或遷移
    。
二、第三類者,自適用本自治條例之日起,得繼續使用至新建止。
三、第一類與第二類於停止使用滿一年及第三類於停止使用滿二年者,不
    得再繼續為原來之使用。
四、原有不合規定使用之建築物得改為妨害較輕之使用。
五、原有不合規定使用之建築物,因災害損壞時,除位於公共設施保留地
    外,准予修繕但不得新建、增建、改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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