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測量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8月23日

條文關聯

  二等水準測量,應自已知水準點出發,沿平坦道路進行,復歸於出發點
  或閉合於另一已知水準點。已知點以用一等水準點為主,必要時得用二
  等水準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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