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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6月07日
條文關聯
第九十五條
各地區憲兵指揮部(金、馬地區憲兵營)憑原屬單位「服裝清繳證明單 」,退伍除役命令填發證明冊五份,三份交退伍除役官兵或原單位服裝 補給承辦人,併同退伍除役令持向財勤單位請領代金,餘一份寄地區補 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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