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6月07日

條文關聯

  各地區憲兵指揮部(金、馬地區憲兵營)憑原屬單位「服裝清繳證明單
  」,退伍除役命令填發證明冊五份,三份交退伍除役官兵或原單位服裝
  補給承辦人,併同退伍除役令持向財勤單位請領代金,餘一份寄地區補
  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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