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軍圖補給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02月11日

條文關聯

  各總部或所屬單位,如因單位調整等原因,軍圖業務權責另有劃分,對
  本辦法需予修訂時,需函知或以副本送國防部情報參謀次長室,以備適
  時予以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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