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操作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8月15日

條文關聯

參加人受理客戶以電子方式申請辦理開戶、結清帳戶、帳簿劃撥及相關作
業時,應依電子簽章法規定,辨識與確認客戶身分、意思表示,及以數位
簽章為申請文件之簽署,始得將申請資料通知本公司。
本公司接獲前項通知,審核相關資料無誤後,依本辦法相關規定辦理帳簿
劃撥及登載。
參加人應留存客戶申請內容、網路位址、時間及身分識別等資料之紀錄。
參加人受理客戶申請辦理第一項帳簿劃撥及相關作業,客戶免向參加人提
示存摺。
〔立法理由〕
一、主管機關以114年5月14日金管證投字第1140381846號令,修正有價證
    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第34條及第35條,增訂客戶依電子簽章
    法規定之方式向參加人申請辦理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者,免向參
    加人提示存摺,客戶原留印鑑或簽名,應以數位簽章為之,並自 114
    年5月17日施行。
二、因應電子簽章法修正,主管機關以113年10月28日金管證發字第11303
    85239號公告,廢止原110年12月10日金管證發字第1100365352號將特
    定帳簿劃撥作業排除適用電子簽章法之公告,是以本公司原規定以電
    子方式申請之帳簿劃撥及相關作業已無限制;又為明定本公司參加人
    受理客戶以電子方式申請開戶、結清帳戶、帳簿劃撥作業及相關作業
    時,其申請文件之簽署應以數位簽章為之,爰修正第一項相關文字。
三、另為明定客戶以電子化方式申請辦理帳簿劃撥相關作業者,免向參加
    人提示存摺,爰增訂第四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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