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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5月9日
條文關聯
第九十六條之九
為維護計程車共乘營運秩序與旅客服務,公路主管機關得設置計程車共乘 招呼站及必要之標誌、標線或其他輔助設施。 計程車共乘招呼站設置地點、共乘費率、營業時間、實施方式及日期,由 公路主管機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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