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法物權編(§757-§966)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13日

條文關聯

  財產權,不因物之占有而成立者,行使其財產權之人,為準占有人。
  本章關於占有之規定,於前項準占有準用之。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