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6月07日

條文關聯

  證明冊應以退除役官兵隸屬軍種為繕造單元,分送各軍種籌辦服裝補給
  單位,供核結服裝收發之依據。為期作業明確規定如下:
  一、在海軍單位服務之陸、海、空軍及陸戰隊人員,如同時退伍除役時
      ,應分別按陸、海、空軍、海軍陸戰隊各造證明冊五份。
  二、在中央及陸、空軍、聯勤服務之其他軍種官兵,比照上項辦理。
  三、在軍管部及海巡部單位服務,而不占軍管部及海巡部員額之陸、海
      、空軍及占軍管部及海巡部員額之陸、海、空軍,同時退伍除役時
      ,可不再區分軍種,逕與軍管部及海巡部員額官兵合併編造證明冊
      五份。
  四、在憲兵單位服務之陸軍官兵如占憲令部編制內員額;以及服務陸軍
      占陸軍編額之憲兵官科官兵退伍除役時,證明冊軍種欄均可填「陸
      軍憲兵」,服裝代金由憲令部負責支付;至於調服非上述單位亦不
      佔其編額之憲兵官科官兵其退伍除役時,證明冊「軍種」欄應填各
      單位所屬軍種,服裝代金亦由其該單位所隸屬之軍種籌辦服裝補給
      單位負責支付。
      以上各項證明冊,繕造時亦不必區分官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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