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商標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

條文關聯

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第一項商品
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行為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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