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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商標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
條文關聯
第九十七條
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第一項商品 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行為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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