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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5月9日
條文關聯
第九十七條
小客車租賃業、小貨車租賃業應於其營業處所標明其公司行號名稱,懸掛 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及租賃費率表、汽車出租單樣本,並須有足夠之停放 車輛場所,待客租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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