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3月11日

條文關聯

  工業主管機關開發之工業區內土地或建築物之租售價格,由各該開發工
  業區之工業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審定後,土地或建
  築物租售前,有下列情事之一,致原審定價格顯不合理,有酌予調整必
  要者,得重行審定之:
  一、土地用途經核准變更規劃。
  二、經濟景氣變動。
  三、附近地價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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