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7月24日

條文關聯

市政府或財政局對於各管理機關或委託經營管理事業機構之保管、使用、
收益或處分市有財產情形,應作定期與不定期之檢查。必要時並得會同有
關業務主管機關辦理之。
前項定期檢查,每年辦理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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