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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7月24日
條文關聯
第九十七條
市政府或財政局對於各管理機關或委託經營管理事業機構之保管、使用、 收益或處分市有財產情形,應作定期與不定期之檢查。必要時並得會同有 關業務主管機關辦理之。 前項定期檢查,每年辦理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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