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台灣電力公司營業規章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9月7日

條文關聯

屬下列情形之一申請線路遷移,經本公司調查屬實者,依原設施標準免費
予以遷移。但土地所有人與本公司另訂有契約者,依其契約之約定:
一、本公司既設之桿(塔)線,確實妨礙交通。
二、本公司位於農田中之桿(塔)線,確實妨礙農業機械操作或具公共利
    益之水利運用。
三、本公司既設線路(含未佔用申請人土地之桿、塔線)與線路遷移申請
    人建築物或預成建築物間之間隔不合「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規定之
    水平基本間隔或垂直基本間隔。
四、本公司既設線路經過公有或私人之土地或其上空,除第九十二條、第
    九十三條、第九十四條及第九十七條規定情形外,如土地所有人須利
    用該土地,而本公司線路在其用地內確實構成妨礙致須遷移。
五、本公司既設接戶線路,因配合打通騎樓、改建房屋或裝潢等工程上之
    需要,致須遷移接戶點或接戶線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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