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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商港棧埠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8月22日
條文關聯
第九十八條
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遇有裝卸事故,致人傷亡或商港設施損害時,除應 採取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外,應將經過情形向商港管理機關或勞工安全 檢查機關申報。 前項人員傷亡之申報,應依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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