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5月9日

條文關聯

小客車租賃業分為甲種小客車租賃業、乙種小客車租賃業及丙種小客車租
賃業三種。
甲種小客車租賃業之經營應以公司組織為限,得設置國內外服務網辦理連
鎖經營,並得在機場、碼頭、鐵公路車站等交通場站內租設專櫃辦理租車
之業務。
乙種及丙種小客車租賃業之經營得以公司或行號為之。但丙種小客車租賃
業以提供租賃期一年以上之小客車或小客貨兩用車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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