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客車租賃業分為甲種小客車租賃業、乙種小客車租賃業及丙種小客車租 賃業三種。 甲種小客車租賃業之經營應以公司組織為限,得設置國內外服務網辦理連 鎖經營,並得在機場、碼頭、鐵公路車站等交通場站內租設專櫃辦理租車 之業務。 乙種及丙種小客車租賃業之經營得以公司或行號為之。但丙種小客車租賃 業以提供租賃期一年以上之小客車或小客貨兩用車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