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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條文關聯
第九十九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 ,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 年度財務報告。 前項年度財務報告之申報,應送由同業公會彙送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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