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憲法
時間: 中華民國036年01月01日

編章節條文

第十四章  憲法之施行及修改
  本憲法所稱之法律,謂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之法律。

  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
  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

  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

  憲法之解釋,由司法院為之。

  憲法之修改,應依左列程序之一為之:
  一、由國民大會代表總額五分之一之提議,三分之二之出席,及出席代
      表四分之三之決議,得修改之。
  二、由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
      四分之三之決議,擬定憲法修正案,提請國民大會複決。此項憲法
      修正案,應於國民大會開會前半年公告之。

  本憲法規定事項,有另定實施程序之必要者,以法律定之。
  本憲法施行之準備程序,由制定憲法之國民大會議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