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節 邊疆地區
國家對於邊疆地區各民族之地位,應予以合法之保障,並於其地方自治 事業,特別予以扶植。
國家對於邊疆地區各民族之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及其他經濟 、社會事業應積極舉辦,並扶助其發展對於土地使用,應依其氣候、土 壤性質,及人民生活習慣之所宜,予以保障及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