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憲法
時間: 中華民國036年0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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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節  邊疆地區
  國家對於邊疆地區各民族之地位,應予以合法之保障,並於其地方自治
  事業,特別予以扶植。

  國家對於邊疆地區各民族之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及其他經濟
  、社會事業應積極舉辦,並扶助其發展對於土地使用,應依其氣候、土
  壤性質,及人民生活習慣之所宜,予以保障及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