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財產登記董監事任期及退場注意事項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

編章節條文

第五章   附則
十四、依法規或捐助章程規定應報行政院遴聘(派)之董(監)事之遴聘
      (派)作業,依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董監事報院遴聘派作業規定辦
      理。

十五、主管機關所訂定行政規則之內容,與本注意事項規定不符者,應於
      行政院指定期限內,配合修正完竣,並將辦理情形報請政府捐助之
      財團法人行政監督專案小組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