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住宅轉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2月23日

所有條文

壹、應記載事項
一、契約審閱期
    住宅轉租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於民國__年__月__日經承租人攜回
    審閱__日(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三日)。
    包租業簽章:
    承租人簽章:
二、租賃標的
  (一)租賃住宅標示:
        1.門牌__縣(市)__鄉(鎮、市、區)__街(路)__段__巷__弄
          __號__樓之(基地坐落__段__小段__地號)。無門牌者,其房
          屋稅籍編號:________或其位置略圖。
        2.專有部分建號____,權利範圍____,面積共計____平方公尺。
         (1)主建物面積:
            __層__平方公尺,__層__平方公尺,__層__平方公尺共計__
            平方公尺,用途________。
         (2)附屬建物用途__,面積__平方公尺。
        3.共有部分建號__,權利範圍__,持分面積__平方公尺。
        4.車位:□有(汽車停車位__個、機車停車位__個)□無。
        5.□有□無設定他項權利,若有,權利種類:________。
        6.□有□無查封登記。
  (二)租賃範圍:
        1.租賃住宅□全部□部分:第__層□房間__間□第__室,面積__
          __平方公尺(如「租賃住宅位置格局示意圖」標註之租賃範圍
          )。
        2.車位(如無則免填):
         (1)汽車停車位種類及編號:
            地上(下)第__層□平面式停車位□機械式停車位,編號第
            __號。
         (2)機車停車位:地上(下)第__層編號第__號或其位置示意圖
            。
         (3)使用時間:
            □全日□日間□夜間□其他________。
        3.租賃附屬設備:
          □有□無附屬設備,若有,除另有附屬設備清單外,詳如後附
          租賃標的現況確認書(如附件一)。
        4.其他:________。
三、租賃期間
    租賃期間自民國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民國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
    租賃期間不得少於三十日,並不得逾包租契約之租賃期間。
四、租金約定及支付
    承租人每月租金為新臺幣(下同)________元整,每期應繳納______
    __個月租金,並於每□月□期____日前支付,不得藉任何理由拖延或
    拒絕;包租業於租賃期間亦不得藉任何理由要求調漲租金。
    租金支付方式:□現金繳付□轉帳繳付:金融機構:________,戶名
    :________,帳號:________。□其他:________。
五、押金約定及返還
    押金由租賃雙方約定為____個月租金,金額為____元整(最高不得超
    過二個月租金之總額)。承租人應於簽訂本契約之同時給付包租業。
    前項押金,除有第十四點第三項、第十五點第四項及第二十點第二項
    得抵充之情形外,包租業應於租期屆滿或租賃契約終止,承租人返還
    租賃住宅時,返還押金或抵充本契約所生債務後之賸餘押金。
六、租賃期間相關費用之支付
    租賃期間,使用租賃住宅所生之相關費用:
  (一)管理費:
        □由包租業負擔。
        □由承租人負擔。
        租賃住宅每月________元整。
        停車位每月________元整。
        租賃期間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本費用增加者,承
        租人就增加部分之金額,以負擔百分之十為限;如本費用減少者
        ,承租人負擔減少後之金額。
        □其他:________。
  (二)水費:
        □由包租業負擔。
        □由承租人負擔。
        □其他:________。
  (三)電費:
        □由包租業負擔。
        □由承租人負擔(但不得超過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所定夏季用
        電量最高級距之每度金額)。
        □其他:________。
  (四)瓦斯費:
        □由包租業負擔。
        □由承租人負擔。
        □其他:________。
  (五)網路費:
        □由包租業負擔。
        □由承租人負擔。
        □其他:________。
  (六)其他費用及其支付方式:________。
七、稅費負擔之約定
    本契約有關稅費,依下列約定辦理:
  (一)包租業收取現金者,其銀錢收據應貼用之印花稅票,由包租業負
        擔。
  (二)依營業稅法規定應開立發票報繳之營業稅,由包租業負擔。
  (三)其他稅費及其支付方式:________。
        本契約租賃雙方同意辦理公證者,其有關費用依下列約定辦理:
  (一)公證費________元整。
        □由包租業負擔。
        □由承租人負擔。
        □由租賃雙方平均負擔。
        □其他:________。
  (二)公證代辦費________元整。
        □由包租業負擔。
        □由承租人負擔。
        □由租賃雙方平均負擔。
        □其他:________。
八、使用租賃住宅之限制
    本租賃住宅係供居住使用,承租人不得變更用途。
    承租人同意遵守公寓大廈規約或其他住戶應遵行事項,不得違法使用
    、存放有爆炸性或易燃性物品,影響公共安全、公共衛生或居住安寧
    。
    承租人不得將本租賃住宅之全部或一部分轉租,或將租賃權轉讓於他
    人。
九、修繕
    租賃住宅或附屬設備損壞時,應由包租業負責修繕。但其損壞係可歸
    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前項由包租業負責修繕者,承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修繕,如包租業
    未於承租人所定相當期限內修繕時,承租人得自行修繕,並請求包租
    業償還其費用或於第四點約定之租金中扣除。
    包租業為修繕租賃住宅所為之必要行為,應於相當期間先期通知,承
    租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前項包租業於修繕期間,致租賃住宅全部或一部不能居住使用者,承
    租人得請求包租業扣除該期間全部或一部之租金。
十、室內裝修
    承租人有室內裝修之需要,應經包租業同意並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且不得損害原有建築結構之安全。
    承租人經包租業同意裝修者,其裝修增設部分若有損壞,由承租人負
    責修繕。
    第一項情形,承租人返還租賃住宅時,□應負責回復原狀□現況返還
    □其他____。
十一、包租業之義務及責任
      本契約租賃期間,包租業之義務及責任如下:
    (一)應出示租賃住宅服務業登記證影本,供承租人核對。
    (二)應向承租人提供包租契約之出租人(以下簡稱原出租人)同意
          轉租之書面文件,並載明其與原出租人之租賃標的範圍、租賃
          期間及得終止住宅包租契約之事由。
    (三)應以合於所約定居住使用之租賃住宅,交付承租人,並於租賃
          期間保持其合於居住使用之狀態。
    (四)簽訂本契約,應先向承租人說明租賃住宅由包租業負責修繕項
          目及範圍,並提供有修繕必要時之聯絡方式。
    (五)應製作租賃標的現況確認書(如附件一),並於簽訂本契約時
          ,以該確認書及本契約向承租人解說。
    (六)應於收受承租人之有關費用或文件時,開立統一發票或掣給收
          據。
    (七)應執行日常修繕維護並製作紀錄,提供承租人查詢或取閱。
    (八)原出租人有修繕之必要行為時,包租業應於相當期間先期通知
          承租人配合辦理。
    (九)應配合承租人設立戶籍需要,協助向原出租人取得可供設籍之
          相關證明。
      前項第二款、第四款之同意轉租及負責修繕項目、範圍,如附件二
      「出租人同意轉租範圍、租賃期間及終止租約事由確認書」及附件
      三「包租業負責修繕項目及範圍確認書」。
十二、承租人之義務及責任
      承租人應於簽訂本契約時,出示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
      文件,供包租業核對。
      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使用租賃住宅。
      承租人違反前項義務,致租賃住宅毀損或滅失者,應負損害賠償責
      任。但依約定之方法或依租賃住宅之性質使用,致有變更或毀損者
      ,不在此限。
十三、租賃住宅部分滅失
      租賃關係存續中,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致租賃住宅之一部
      滅失者,承租人得按滅失之部分,請求減少租金。
十四、提前終止租約之約定
      本契約於期限屆滿前,除第十七點及第十八點規定外,租賃雙方□
      得□不得終止租約。
      依約定得終止租約者,租賃之一方應至少於終止前一個月通知他方
      。一方未為先期通知而逕行終止租約者,應賠償他方最高不得超過
      一個月租金額之違約金。
      前項承租人應賠償之違約金得由第五點第一項規定之押金中抵充。
      租期屆滿前,依第二項規定終止租約者,包租業已預收之租金應返
      還予承租人。
十五、租賃住宅之返還
      租期屆滿或租賃契約終止時,包租業應即結算承租人第六點約定之
      相關費用,並會同承租人共同完成屋況及附屬設備之點交手續,承
      租人應將租賃住宅返還包租業並遷出戶籍或其他登記。
      前項租賃之一方未會同點交,經他方定相當期限催告仍不會同者,
      視為完成點交。
      承租人未依第一項規定返還租賃住宅時,包租業應明示不以不定期
      限繼續契約,並得向承租人請求未返還租賃住宅期間之相當月租金
      額,及相當月租金額計算之違約金(未足一個月者,以日租金折算
      )至返還為止。
      前項金額及承租人未繳清第六點約定之相關費用,包租業得由第五
      點第一項規定之押金中抵充。
十六、租賃住宅所有權之讓與
      本契約租賃期間,租賃住宅所有權人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包
      租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本契約不因此而受影響。
      前項情形,包租業應於接獲原出租人通知後,以書面通知承租人。
十七、包租業提前終止租約
      租賃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包租業得提前終止租約,承租人不得
      要求任何賠償:
    (一)原出租人為重新建築而必要收回。
    (二)承租人遲付租金之總額達二個月之金額,經包租業定相當期限
          催告,仍不為支付。
    (三)承租人積欠管理費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達二個月之租金額,經
          包租業定相當期限催告,仍不為支付。
    (四)承租人違反第八點第一項規定,擅自變更用途,經包租業阻止
          仍繼續為之。
    (五)承租人違反第八點第二項規定,違法使用、存放有爆炸性或易
          燃性物品,經包租業阻止仍繼續為之。
    (六)承租人違反第八點第三項規定,擅自將租賃住宅轉租或轉讓租
          賃權予他人,經包租業阻止仍未終止轉租或轉讓契約。
    (七)承租人毀損租賃住宅或附屬設備,經包租業定相當期限催告修
          繕仍不為修繕或相當之賠償。
    (八)承租人違反第十點第一項規定,未經包租業同意,擅自進行室
          內裝修,經包租業阻止仍繼續為之。
    (九)承租人違反第十點第一項規定,未依相關法令規定進行室內裝
          修,經包租業阻止仍繼續為之。
    (十)承租人違反第十點第一項規定,進行室內裝修,損害原有建築
          結構之安全。
      包租業依前項規定提前終止租約者,應依下列規定期限,檢附相關
      事證,以書面通知承租人:
    (一)依前項第一款規定終止者,於終止前三個月。
    (二)依前項第二款至第十款規定終止者,於終止前三十日。但前項
          第五款及第十款有公共安全之危害情形者,得不先期通知。
十八、承租人提前終止租約
      租賃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致難以繼續居住者,承租人得提前終止
      租約,包租業不得要求任何賠償:
    (一)租賃住宅未合於居住使用,並有修繕之必要,經承租人依第九
          點第二項規定催告,仍不於期限內修繕。
    (二)租賃住宅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致一部滅失,且其存餘部
          分不能達租賃之目的。
    (三)租賃住宅有危及承租人或其同居人之安全或健康之瑕疵;承租
          人於簽約時已明知該瑕疵或拋棄終止租約權利者,亦同。
    (四)承租人因疾病、意外產生有長期療養之需要。
    (五)因第三人就租賃住宅主張其權利,致承租人不能為約定之居住
          使用。
    (六)包租業經主管機關撤銷、廢止其許可或登記。
      承租人依前項各款規定提前終止租約者,應於終止前三十日,檢附
      相關事證,以書面通知包租業。但前項第三款前段其情況危急或有
      第六款之情形者,得不先期通知。
      承租人死亡,其繼承人得主張終止租約,其通知期限及方式,準用
      前項規定。
十九、提前終止包租契約之處理
      包租業應於知悉原出租人提前終止包租契約之次日起五日內通知承
      租人終止本契約,協調返還租賃住宅、執行屋況及附屬設備點交事
      務、退還預收租金及全部或一部押金,並協助承租人優先承租其他
      租賃住宅。
      前項原出租人提前終止包租契約之情形,於包租業因故停業、解散
      或他遷不明時,得由原出租人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並得請求所在地
      租賃住宅服務商業同業公會或其全國聯合會協調續租事宜,該同業
      公會或其全國聯合會不得拒絕。前二項原出租人提前終止包租契約
      之情形,因可歸責於包租業之事由,致承租人受損害時,包租業應
      負賠償責任。
二十、遺留物之處理
      本契約租期屆滿或提前終止租約,依第十五點完成點交或視為完成
      點交之手續後,承租人仍於租賃住宅有遺留物者,除租賃雙方另有
      約定外,經包租業定相當期限向承租人催告,逾期仍不取回時,視
      為拋棄其所有權。
      包租業處理前項遺留物所生費用,得由第五點第一項規定之押金中
      抵充,如有不足,並得向承租人請求給付不足之費用。
二十一、履行本契約之通知
        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租賃雙方相互間之通知,以郵寄為之者,
        應以本契約所記載之地址為準;如因地址變更未告知他方,致通
        知無法到達時,以第一次郵遞之日期推定為到達日。
        前項之通知得經租賃雙方約定以□電子郵件信箱:____________
        □手機簡訊□即時通訊軟體以文字顯示方式為之。
二十二、其他約定
        本契約租賃雙方□同意□不同意辦理公證。
        本契約經辦理公證者,租賃雙方□不同意;□同意公證書載明下
        列事項應逕受強制執行:
        □(一)承租人如於租期屆滿後不返還租賃住宅。
        □(二)承租人未依約給付之欠繳租金、費用及包租業或租賃住
                宅所有權人代繳之管理費,或違約時應支付之金額。
        □(三)包租業如於租期屆滿或本契約終止時,應返還承租人之
                全部或一部押金。
        公證書載明金錢債務逕受強制執行時,如有保證人者,前項第__
        款之效力及於保證人。
二十三、契約及其相關附件效力
        本契約自簽約日起生效,雙方各執一份契約正本。
        包租業之廣告及相關附件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二十四、當事人及相關人員基本資料
        本契約應記載當事人、租賃住宅管理人員及其基本資料如下:
      (一)承租人之姓名、戶籍地址、通訊地址、聯絡電話。
      (二)包租業之公司名稱、代表人姓名、統一編號、登記證字號、
            營業地址、聯絡電話、電子郵件信箱。
      (三)租賃住宅管理人員之姓名、證書字號、通訊地址、聯絡電話
            、電子郵件信箱。

貳、不得記載事項
一、不得約定拋棄審閱期間。
二、不得約定廣告僅供參考。
三、不得約定承租人不得申報租賃費用支出。
四、不得約定承租人不得遷入戶籍。
五、不得約定應由包租業或租賃住宅所有權人負擔之稅賦,若較出租前增
    加時,其增加部分由承租人負擔。
六、不得約定免除或限制民法上包租業故意不告知之瑕疵擔保責任。
七、不得約定承租人須繳回契約書。
八、不得約定本契約之通知僅以電話方式為之。
九、不得約定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