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財產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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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五、駐外機構使用之境外國有財產,由外交部按季編造財產增減結存
表彙送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本規範第二點第一款第二目所定駐外
機構經管之境外國有財產,由該機構於每季結束後五日內將財產
增減結存表送外交部彙總,並於每年度結束後五日內編造財產目
錄及總表送外交部。
軍情機關駐外單位財產,由軍情機關於每季結束後五日內編造財
產增減結存表送外交部。
其他境外財產由代管機構於每季結束後五日內編造財產增減結存
表送外交部,並於每年度結束後五日內編造財產目錄及總表送外
交部。但已使用外交部境外財產管理系統者,報表統一由外交部
編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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