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際聯合會國籍法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023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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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出籍許可書
  一國之法律規定發給出籍許可證書倘領得證書之人非有另一國籍或取得
  另一國籍時此項證書對之不應有喪失國籍之效果。倘領得證書之人在發
  給證書國家所規定之時間內不取得另一國籍則證書失其效力但領得證書
  之時已有另一國籍者不在此限。
  領得出籍許可證書者取得新國籍之國家應將其人取得該國籍之事實通知
  發給證書之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