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防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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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國防報告
  國防部應根據國家目標、國際一般情勢、軍事情勢、國防政策、國軍兵
  力整建、戰備整備、國防資源與運用、全民國防等,定期提出國防報告
  書。但國防政策有重大改變時,應適時提出之。

  國防部應定期向立法院提出軍事政策、建軍備戰及軍備整備等報告書。
  為提升國防預算之審查效率,國防部每年應編撰中共軍力報告書、中華
  民國五年兵力整建及施政計畫報告,與總預算書併同送交立法院。
  前二項之報告,得區分為機密及公開兩種版本。
  國防部應於每任總統就職後十個月內,向立法院公開提出「四年期國防
  總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