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懲罰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5月6日

條文關聯

屬官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有服從義務,如認為該命令違法,應
負報告之義務;該管長官如認其命令並未違法,而以書面下達時,屬官即
應服從;其因此所生之責任,由該長官負之。但其命令有違反刑事法律者
,屬官無服從之義務。
前項情形,該管長官非以書面下達命令者,屬官得請求其以書面為之,該
管長官拒絕時,視為撤回其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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