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1﹞
第二章 服裝籌補權責 ﹝§5﹞
第三章 服裝補給 ﹝§23﹞
第一節 單位劃分 ﹝§23﹞
第二節 分配原則 ﹝§24﹞
第三節 服裝繳回與處理 ﹝§39﹞
第四節 帳卡處理 ﹝§44﹞
第五節 服裝損失之處理 ﹝§48﹞
第六節 軍職支領文職待遇及聘雇人員服裝規定 ﹝§50﹞
第七節 新兵入營服役服裝補給 ﹝§52﹞
第八節 退伍還鄉士兵之服裝處理 ﹝§61﹞
第九節 其他服裝補給規定 ﹝§66﹞
第四章 退伍除役官兵服裝收繳及代金發放作業程序與標 準 ﹝§75﹞
第一節 對象及給與標準 ﹝§75﹞
第二節 預算之核結 ﹝§77﹞
第三節 申請程序 ﹝§81﹞
第一款 陸軍(含代補單位)部分 ﹝§81﹞
第二款 海、空軍部分 ﹝§89﹞
第三款 軍管區司令部及海岸巡防司令部單位部分 ﹝§92﹞
第四款 憲兵單位部分 ﹝§93﹞
第五款 證明冊編製 ﹝§97﹞
第四節 支付要領 ﹝§98﹞
第五節 其他有關規定 ﹝§101﹞
第五章 被服裝具品質分類 ﹝§103﹞
第六章 附則 ﹝§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