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

編章節條文

第三章  權責
  局長綜理局務,其權責如下:
  一、本局工作計畫與工作報告編擬之指示及決定。
  二、本局概算編製與預算分配之指示及決定。
  三、本局各項稽徵稅目預算執行之監督。
  四、本局業務之分配、調整及改進。
  五、本局及所屬單位各級人員之任免、遷調、獎懲與考核。
  六、本局各單位及所屬機關工作之監督、指導及考核。
  七、本局各項稅課適用法令、規章重要原則之指示採擇。
  八、本局重要公文、文稿之批閱及核判。
  九、重要稅務案件變更處理方式之決定。
  十、重要會議之主持及參加與紀錄之核定,暨其他非由其主持之各種會
      議紀錄之核定。
  十一、各單位主管與所屬機關主管請假及其餘職員請假七日以上之核准
        。
  十二、部、次長交辦事項。
  十三、其他有關重要業務、事務之處理。

  副局長襄理局務,其權責如下:
  一、重要業務及工作計劃之參與決定。
  二、重要文稿、文件之核閱。
  三、局長不在局時局務之代理。
  四、本局甄審委員會及考績委員會之主持。
  五、各種會議局長不出席時之主持。
  六、各種會議之參加或代表局長出席。
  七、各單位職掌分配調整之建議。
  八、隨時提請局長注意之重要事項。
  九、局長特交事項。
  十、其他有關業務之贊襄。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文件之核閱。
  二、重要機密文件之處理及分配。
  三、各單位工作推進之配合聯繫。
  四、本局工作計畫及工作報告之彙編。
  五、各科、室間權責爭議之協調。
  六、重要會議之參加。
  七、職責上應呈報局長之重要事項。
  八、局長、副局長交辦事項。

  科長、室主任各承局長、副局長之命(監察室主任、會計室主任、人事
  室主任、政風室主任,並受財政部賦稅署、上級會計、人事、政風機構
  之監督)綜理本科、室業務,其權責如下:
  一、本科、室主管案件之分配與文稿之審核。
  二、本科、室業務及工作計畫之簽擬及工作計畫進度之考核。
  三、依照本局處理公務分層負責明細表之規定,本科、室主管決行事項
      之核定。
  四、本科、室主管業務範圍內有關法令之擬訂及解釋。
  五、本科、室各級職員考核、獎懲之簽擬。
  六、本科、室人員工作之調派及指揮、監督與日常事務之處理。
  七、職責上應呈報局長之重要事項。
  八、其他交辦事項。

  股長分承各該科長、室主任之命處理公務。權責如下:
  一、本股主管案件之分配、審查及初核。
  二、本股主管業務之分配及指導。
  三、本股職員平時及年終考績之提供意見。
  四、本股職員工作之調派及指揮、監督與日常事務之處理。
  五、本股主管業務範圍內有關法令之解釋及答覆。
  六、其他交辦事項。

  秘書、稽核、督導、分析師、審核員、專員、設計師、管理師、稅務員
  、科員、助理員、書記等人員,各承長官之命,依法辦理主辦事項。

  本局處理事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逐層授權決定,其分層負責明細表
  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