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附則
本局得視各轄區稽徵業務需要,報請核准後設分局或稽徵所,其辦事細 則另定之。
本局文書管理依行政院頒文書處理手冊處理之。
本局職員管理,依照公務人員服務法之有關規定處理,其考勤依照有關 法令規定辦理。
本局之事務管理,悉依事務管理規則之規定辦理。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細則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七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九十二 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年十二月十四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一年一 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