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行政規則法制作業原則
(行政規則之草擬5W及會辦) 二十一、行政規則之草擬應把握政策目標、確立可行作法、提列規定事項 及檢討現行法規,並落實「人、事、時、地、物」原則,以簡明 易懂用語予以規範,文體應力求與一般國民常用語文相切近,並 符合法律統一用字(語),俾使規範對象(事物)能具體執行及 被查核。所擬之行政規則應依預定進度詳予列管,並由法制單位 從法律觀點深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