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私立學校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

編章節條文

第二章  學校法人
第一節  設立
  自然人、法人為設立私立學校,得依本法規定,申請法人主管機關許可,捐資成立學校法
  人。
  申請前項許可,應由捐助人或遺囑執行人,擬訂捐助章程及擬設私立學校之計畫,檢附捐
  助財產清冊及相關資料,向法人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前項申請程序、許可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捐助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學校法人之目的。
  二、捐助之財產。
  三、辦學之理念。
  四、創辦人推舉事項。
  五、董事總額、資格及董事加推候選人與選聘、解聘、連任事項。
  六、董事長推選及解職事項。
  七、董事會之組織、職權、開會次數、召集程序、會議主席之產生、決議方法、董事有利
      害關係時之迴避等運作事項。
  八、監察人總額、資格、職權及選聘、解聘事項。
  九、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管理方法事項。
  十、訂立捐助章程之年、月、日。
  前項捐助章程應經法人主管機關核定,始得許可設立學校法人;其捐助章程之變更,亦應
  經法人主管機關核定。
  第一項捐助章程訂定準則,由教育部定之。

  學校法人之創辦人由捐助人或遺囑執行人任之。但經捐助人或遺囑執行人依捐助章程指定
  之人,亦得為創辦人。
  法人為創辦人者,其職權之行使,由其指派之代表人為之。
  創辦人以一人至三人為限。

  學校法人應置董事、監察人,其第一屆董事、監察人,除得由創辦人擔任外,其餘由創辦
  人於法人主管機關許可設立後三個月內,依捐助章程所定董事、監察人總額,遴選適當董
  事、監察人,報法人主管機關核定。
  第一屆董事、監察人於核定後三十日內,由創辦人聘任,並召開董事會成立會議,推選董
  事中一人為董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