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立中興大學學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5月9日

編章節條文

第四章   學制
本校之正規教育採一學年兩學期之學年學分制,推廣教育則依班別自訂學
制。各系(所、學位學程)各班別均訂有修業年限。一般學系之學士班修
業年限為四年,獸醫學系學士班之修業年限為五年,進修學士班之修業年
限為四至五年,各系(所、學位學程)碩士班之修業年限為一至四年,博
士班則為二至七年。各系(所、學位學程)各班別亦均訂有畢業之學分數
,學生必須在規定之修業年限內修滿規定之畢業學分數,始准畢業。學士
班與進修學士班學生未能在規定年限內修滿學分者,得延長修業年限,延
長修業年限以至多二年為限(身心障礙學生修讀學士學位,及各班別學生
如因懷孕或哺育三足歲以下幼兒,經申請核准得延長修業年限,至多以四
年為限)。
本校與國外及大陸地區大學校院辦理雙學位制,除須符合前項規定外,另
依「國立中興大學與國外大學校院辦理跨國雙學位制實施辦法」及「國立
中興大學與大陸地區大學校院辦理兩校雙學位制實施辦法」辦理。

修業年限為四年之學士班,所訂之畢業學分數,不得低於一百二十八學分
,亦不得高於一百四十八學分。修業年限超過四年者,得酌予增多。
畢業年級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二年級之國外或香港、澳門同級同類學
校畢業生,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畢業學分數應增加至少十二學
分,其增加之學分數與修習科目由各學系、學位學程訂定。
各碩士班之畢業學分數(不包括畢業論文之學分數)為最低二十四學分,
最高學分數由各系(所、學位學程)自訂。
各博士班之畢業學分數(不包括畢業論文之學分數)為最低十八學分,最
高學分數由各系(所、學位學程)自訂;惟修讀學士學位之應屆畢業生逕
修博士學位者,至少應修四十二學分,修讀碩士學位研究生逕修博士學位
者,至少應修三十學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