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立中興大學學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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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缺課、曠課
學生因病或因事不能上課,應依本校學生請假規定辦理請假手續。學生請
假規定詳見學生事務手冊。

學生請假經核准而未上課者,為缺課。其未請假,或請假未准,而未上課
者,為曠課。

學生各科目缺課時數達該全學期上課時數三分之一者,不得參加該科目之
學期考試,該科目學期成績以零分計。總缺課時數累計達全學期所修各科
目上課總時數三分之一者,應辦理休學。

學生某一科目曠課一小時,以該科目缺課一小時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