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等以上學校導師制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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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附則
  各校教師擔任導師工作,有優異成績表現者,學校應於每學年度結束時
  ,列舉事實,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獎勵。並得儘先遴用擔任學校行政
  主管職務。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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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十七冊10426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