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附則
各校教師擔任導師工作,有優異成績表現者,學校應於每學年度結束時 ,列舉事實,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獎勵。並得儘先遴用擔任學校行政 主管職務。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格式]5 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十七冊10426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