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7月18日

編章節條文

第六章   資訊室
資訊室置主任一人,承檢察長之命處理資訊室之行政事項,並指揮、監督
該室事務。

資訊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檢察業務資訊系統之推動、協調、發展計畫研議及核轉。    
二、檢察業務資訊應用軟體之開發、測試、執行與推廣。        
三、對於所屬機關發展資訊作業之輔導。                      
四、檢察業務資訊系統標準作業規範之研訂。                  
五、資訊教育訓練及進修計畫之研擬及執行。                  
六、關於資訊設備與週邊設備之管理、操作及維護。            
七、關於刑事案件電子資料之建置、處理、應用及查核。        
八、對於所屬機關資訊系統使用之督導及效率查核。            
九、關於資訊設備硬體、軟體租購之技術輔導及研議。          
十、關於資訊作業安全維護。                                
十一、其他有關資訊處理或長官交辦事項。                    
前項各款所列事項,有全國一致之性質者,由法務部統籌規劃。  

資訊室人員承辦文件,應會請書記官長轉陳檢察長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