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法警
法警受檢察長指揮監督,並應服從長官之命令執行職務。
法警長指揮監督所屬法警辦理有關法警事務。 副法警長襄助法警長執行職務。
法警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訴訟文書之送達、人犯之提押及具保、責付手續之辦理。 二、值庭、拘提、搜索、扣押、調查及通緝犯之查緝。 三、關於值勤、警衛及安全之防護。 四、其他有關法警事務或長官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