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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7月18日
編章節條文
第八章 人事室、會計室及統計室
第六十五條
人事室、會計室及統計室人員受檢察長之指揮。
第六十六條
人事室、會計室及統計室,分別依照法令辦理人事管理、人事查核、歲計 、會計及統計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