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7月18日

編章節條文

第九章   附則
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應擬定分層負責明細表,報請法務部核備。
〔立法理由〕
同第二條說明。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十八日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
五月二十五日施行。
〔立法理由〕
明定修正條文之施行日,爰增訂第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