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附則
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應擬定分層負責明細表,報請法務部核備。
同第二條說明。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十八日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 五月二十五日施行。
明定修正條文之施行日,爰增訂第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