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律師倫理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9月19日

條文關聯

  律師對於受任事件,應將法律意見坦誠告知委任人,不得故意曲解法令
  或為欺罔之告知,致誤導委任人為不正確之期待或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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