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零售市場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9年4月7日

編章節條文

第一章   總則
經濟部為管理臺灣省零售市場(以下簡稱市場),特訂定本規則。

市場之設立、經營與管理,應合於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整潔衛生及明確
標示之要求,提升營運績效、服務品質,並朝向現代化、高級化發展,以
建立現代生活標準之消費環境。

市場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在縣(市)為縣(市)
政府;在鄉(鎮、市)為鄉(鎮、市)公所。
前項市場之管理,有關食品衛生之檢查,由衛生主管機關負責;環保衛生
之檢查,由環境保護主管機關負責。

本規則所稱市場管理如下:
一、市場公共安全之維護。
二、市場公共秩序之維持。
三、市場食品衛生之管理。
四、市場環境、衛生之管理。
五、流動攤販之取締。
六、其他由本部公告之必要管理事項。

本規則所稱市場,係指經縣(市)政府核准,供第六條物品零售業者集中
營業之場所。超級市場之設立、經營及管理,由本部另訂之,並依相關法
令規定辦理。

市場零售物品種類如下:
一、果菜類  青果、蔬菜及其加工品。
二、畜肉類  豬、牛、羊等畜肉及其加工品。
三、禽肉類  雞、鴨、鵝等禽肉及其加工品。
四、水產類  魚、蝦、貝、介等水產品及其加工品。
五、雜貨類  蛋類、乳類、其他各類日用雜貨、食品及其加工品。
六、飲食類  各種冷、熱飲食品及烘焙食品。
七、糧食類  米、麵粉及雜糧。
八、百貨類  服飾、玩具及日用百貨。
九、五金類  陶瓷、塑膠及五金製品。
十、裝飾品類  花卉及其他裝飾品。
十一、其他經市場主管機關核准得進入市場營業之物品。
市場應按前項物品分類分區劃定攤舖位,編列號數及裝訂牌號。市場界址
範圍內面向市街之店舖,不受分類分區營運之限制。但不得經營果菜類、
畜肉類、禽肉類或水產類之物品。

零售畜肉類、禽肉類、水產類或飲食類物品之業者,得依其需要設置冷藏
或冷凍設備。

零售之果菜類、畜肉類、禽肉類或水產類物品,得辦理分級、定量包裝。

攤舖位不得供為經營果菜類、畜肉類、禽肉類、水產類或花卉物品之批發
交易。

省轄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應設立公有市場,自營、出租或委託民間
經營,並得獎勵民間投資設立私有市場。

市場應建於都市計畫市場用地,未實施都市計畫地區,應建於距現有市場
界址最小直線距離不得少於三百公尺。

市場得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作多目標之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