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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路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月4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條之一(新設汽車運輸業領用車輛牌照不得繳銷或轉讓之期限)
新設立汽車運輸業所領用之車輛牌照,自核發牌照日起一年內,不得辦理 繳銷或過戶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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