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3月6日

編章節條文

第五章   預算案之編製
各機關應依第二十二條行政院核定情形,編擬單位預算,並按規定時間及
份數,陳報主管機關。

各主管機關對於所屬機關編送之單位預算及附屬單位預算,應依行政院核
定情形切實審核,併同本機關單位預算,綜合彙編主管預算,並加具配合
施政重點之預算編列情形、預期目標及績效衡量指標等能充分揭露政府作
為之必要說明,連同本機關及所屬各機關之單位預算,按規定時間及份數
送達主計總處,同時另以主管歲入預算表一份送財政部。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按規定時間,將本年度各該地方全盤預算收支情
形,送達主計總處。

各機關應編具歲出按職能及經濟性綜合分類表,附入單位預算,由主管機
關彙編附入主管預算。

財政部應就各主管機關所送歲入預算表,加具意見,連同該部主管歲入預
算,綜合編成中央政府歲入預算,按規定時間及份數送達主計總處。

主計總處根據各類歲入、歲出預算,連同融資性收支之安排及對司法院主
管概算之加註意見,彙整編成中央政府總預算案與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
,提報行政院會議確定。

中央政府總預算案與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由行政院依規定時間提出立
法院審議,並附送施政計畫。

各機關於列席立法院說明其預算內容時,對有關以前年度計畫及預算執行
績效與本年度計畫及預算配合編列情形等,應事先充分準備資料,對於重
大項目,並應製備圖表,予以配合分析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