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廣播電視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

編章節條文

第七章   附則
本法施行細則及廣播電視事業負責人管理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受理申請許可、審查、核發、換發、補發證照,應向
申請者收取許可費、審查費及證照費;其收費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對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之行政處分不服者,直接適用行政訴訟程序;對主
管機關依其他法律所為之處分不服者,亦同。
本法修正施行前,尚未終結之訴願事件,依訴願法規定終結之。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