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本細則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組織條例第十九條訂定之 。
本局處理事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之規定。
本局各處、室得視業務需要,分科辦事。
局長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職員,副局長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