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辦事細則(83.10.19訂定)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7月1日

編章節條文

第一章  總則
  本細則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組織條例第十九條訂定之
  。

  本局處理事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之規定。

  本局各處、室得視業務需要,分科辦事。

  局長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職員,副局長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