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鼓勵公教人員儲蓄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78年01月14日

所有條文

一、目的:培養公教人員儉樸儲蓄習慣。

二、原則:採自願參加方式,給予優惠存款待遇,但不由國庫負擔補貼。

三、存儲方式:按月定額存入,隨時自由提取。

四、金額限制:自七十八年元月份起,每一職員最高儲蓄額為一萬元、工
    友五千元,其每人最高限額為職員七十萬元、工友三十五萬元,超出
    部分,改按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息。

五、利率:按存款時各承辦儲蓄單位牌告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利率機動計
    息。

六、適用對象:公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因薪給制度不同,不包括在內)
    。

七、辦理方式:每月於發薪時由各機關學校會計出納人員彙總代向存款銀
    行辦理。

八、承辦儲蓄單位:各公、民營銀行(信託投資公司除外)及郵政儲金匯
    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