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5日

編章節條文

第一章  總則
  本細則依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以下簡稱本局)組織條例第十
  一條之規定訂定之。

  本局局長綜理局務,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局長襄助局長處理局務;各
  級主管人員各就其主管事務或奉令辦理之事項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其他
  人員各承長官之命,負責處理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