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本細則依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以下簡稱本局)組織條例第十 一條之規定訂定之。
本局局長綜理局務,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局長襄助局長處理局務;各 級主管人員各就其主管事務或奉令辦理之事項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其他 人員各承長官之命,負責處理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