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央健康保險局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

編章節條文

第一章   總則
本細則依中央健康保險局組織條例第二十八條之規定訂定之。

中央健康保險局(以下簡稱本局)處理事務,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依本
細則辦理之。

本局設下列分局,辦理所轄地區之全民健康保險業務:
一、臺北分局:
    臺北、基隆、宜蘭、金門及馬祖地區。
二、北區分局:
    桃園、新竹及苗栗地區。
三、中區分局:
    臺中、彰化及南投地區。
四、南區分局:
    嘉義、雲林及臺南地區。
五、高屏分局:
    高雄、屏東及澎湖地區。
六、東區分局:
    花蓮及臺東地區。

本局各處、室得視業務需要,分科辦事;分局各組、室得視業務需要,分
課辦事。
必要時在法定科、課數範圍內增設新科、課,或以一科、課兼辦他科、課
事項。

總經理綜理本局局務;副總經理輔助總經理處理局務;主任秘書綜核文稿
。
經理、副經理、襄理、主任、副主任、組長、科長、課長等各級主管人員
各就主管事務或奉命辦理事項,指揮、監督所屬職員辦理之。

研究員、專門委員、一等專員、秘書、一等稽核、高級分析師、二等專員
、三等專員、分析師、四等專員、設計師、管理師、科員、課員、辦事員
及雇員等人員,承長官之命,依法處理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