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央健康保險局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

編章節條文

第三章   分層負責
本局處理事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逐層授權決定,有關本局及分局權責
劃分表、本局及聯合門診中心權責劃分表由本局另訂之。

各單位處理事務,其內部意見不同時,由單位主管決定之;涉及其他單位
職掌者,會商解決之;各單位意見不同時,陳由總經理、副總經理核定之
。

本局人員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或請假時,應依規定指定或委託適當人員代理
,代理人就代理職務負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