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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促進醫療服務業發展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5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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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創業投資
第九條
為協助國內法人醫療機構,發展並改善醫療技術,興建醫療機構,並促 進整體醫療服務業之全面發展,此類醫療發展相關之投資事業應予輔導 協助。 前項創業投資事業之範圍及輔導,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