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促進醫療服務業發展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5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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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創業投資
  為協助國內法人醫療機構,發展並改善醫療技術,興建醫療機構,並促
  進整體醫療服務業之全面發展,此類醫療發展相關之投資事業應予輔導
  協助。
  前項創業投資事業之範圍及輔導,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