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管制藥品製藥工廠工作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9月1日

編章節條文

第四章   工資
本廠操作人員之工資經與其議定依本署管制藥品製藥工廠操作人員餉給管
理要點規定發給,分本餉、年功餉及專業加給,均以月計。
本廠新進操作人員工資依所任職務最低等級之本餉最低級起薪。但具有與
擬任職務性質相近、等級相當之專業訓練或重要工作經驗,超過僱用資格
規定之年資時,經檢具證明文件,並專案簽報核可,得按照超過年資,提
高其所敘薪級,提敘薪級以年為準,畸零月數不予採計,每年至多提敘一
級,並以提敘至其所任職稱最高薪級為止。

刪除

操作人員工資按月給付,離職時未滿月者按日繳回。

操作人員擔任依法令須設置領有專業證照並辦理登錄之職務者,給與擔任
特定工作操作人員專業加給,特定工作操作人員專業加給標準依附表二規
定。但領有二種以上執照,並在本廠執業者,僅擇一領取專業加給。
領取前項專業加給操作人員,因執行業務不當或違法致本廠遭受處分時,
本廠除依法向其請求損害賠償外,視情節輕重予以懲處並列入年終考核。

本廠因工作需要延長操作人員工作時間,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
準加給之: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
    以上。
三、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
    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
四、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
    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
    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五、前項休息日之工作時間及工資之計算,四小時以內者,以四小時計;
    逾四小時至八小時以內者,以八小時計;逾八小時至十二小時以內者
    ,以十二小時計。